根据国内指示,自2007年1月1日起,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,我馆不再办理延期,只予以换发或补发。
届时,我馆颁发的因私护照有效期将分两种,持照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,十六周岁(含十六周岁)以上的十年。
为满足我公民的实际需要,2007年1月1日前我馆可为有效期在一年半之内的护照办理延期手续。